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唐城医院工程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未民初字第4403号
原告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十里铺村兴盛园27幢4单元4层40402室。注册号610000100513884。
法定代表人冯中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淮清,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唐城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99号。登记号PDY10005361011211A1001。
法定代表人尉永宽,院长。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唐城医院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640元,其余1564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平
代理审判员 韩 霞
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