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唐城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西十里铺村兴盛园27幢4单元4层40402室。
法定代表人冯中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淮清,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唐城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太华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尉永宽,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筠泰公司)因与上诉人西安唐城医院(以下简称:唐城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5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筠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1月25日,唐城医院公开对其洁净手术部净化工程项目招标,邀请筠泰公司参加。筠泰公司向唐城医院交纳了20万元投标保证金,递交了投标材料后,于2014年2月21日中标。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唐城医院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确认。合同签订后,筠泰公司组织技术人员设计图纸,在唐城医院要求的时间内进场、修建临时办公室、仓库、现场放线等工作,并多次要求唐城医院提交施工图纸,但唐城医院一直变更、修改,不予审核签字确认,且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未通电等原因导致无法施工。唐城医院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知施工,明显具有恶意,目的是造成筠泰公司无法施工,将工程承包给第三方。唐城医院的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按合同总款10%,即30.6万元承担违约金。唐城医院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其应退还20万元履约保证金,赔偿损失及预期工程利润19.596万元。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唐城医院赔偿经济损失19.596万元;退回保证金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唐城医院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唐城医院欲对其洁净手术部进行净化装饰装修,遂公开进行招标。筠泰公司接受了招标邀请,并向唐城医院支付保证金20万元,后筠泰公司以306万元的工程造价中标。2014年2月21日,筠泰公司与唐城医院签订了《西安唐城医院洁净手术部净化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由筠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唐城医院的“洁净手术部净化工程项目”,工程总价款为306万元,工期为100日历天,开工日期为筠泰公司接到唐城医院开工通知书第三天;开工前三天,唐城医院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负责和协调筠泰公司施工过程中所需水、电接入,筠泰公司负责安装独立的水、电表,水电费由筠泰公司承担;筠泰公司负责施工图纸,唐城医院负责审核,双方认可后,该资料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据工程施工图纸、做法说明、《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技术规范》(GB50333-2002)以及本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洁净手术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及验收;筠泰公司向唐城医院交纳的20万元投标保证金已经转为履约保证金,筠泰公司工程竣工后经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合格检测报告7日内,无息退款;因筠泰公司图纸设计出现的问题,均由筠泰公司承担,因此延误工期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第四条关于违约金责任的约定执行;如果唐城医院迟延付款,筠泰公司应给予15天谅解期,谅解期届满后,若唐城医院仍然未如约付款的,则每天按照合同价款2‰支付违约金;由于筠泰公司原因延误工期,筠泰公司每天向唐城医院支付总工程款2‰的违约金;若因唐城医院原因延误工期,唐城医院先行给予筠泰公司工期相应的顺延天数。合同签订后,唐城医院于2014年2月24日向筠泰公司发出《进场施工通知书》,要求筠泰公司三日内进场。筠泰公司收到唐城医院进场通知后,以施工作业面零星材料多、未清理,二层地面砼浮浆多,砼垃圾未清理,地面平整度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后方能进行手术室施工;三层设备间计划用于风管制作,里面的隔墙水泥板堆放较多,无法施工,唐城医院应提供项目办公室为由向唐城医院复函,要求唐城医院对上述问题处理后再进场。2014年4月8日,唐城医院给筠泰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振亚打电话,口头通知其进场施工,王振亚提出306万元工程做下来要亏损,公司要求增加工程款。同年4月9日,唐城医院再次向筠泰公司发出“西安唐城医院洁净手术部工程进场施工通知书”,筠泰公司收到后,由项目负责人王振亚签收,但此后仍未进场。2014年4月23日,筠泰公司向唐城医院邮寄了手术室示意图6张。2014年4月28日,唐城医院向筠泰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解除合同,筠泰公司收到后未表态。2014年5月28日,唐城医院另行招标,将涉案工程以400万元的价格发包给北京康伟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筠泰公司与唐城医院于2014年2月21日签订的《西安唐城医院洁净手术部净化工程项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应为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按照合同的约定,筠泰公司应在接到唐城医院入场通知后三日内进入施工现场,并向唐城医院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由唐城医院审查。唐城医院虽然于2014年2月24日及此后多次向筠泰公司发出了进场施工通知,但从筠泰公司回函内容可以看出,唐城医院施工现场未予清理,不符合施工条件。现涉案工程已由唐城医院发包给他人施工,施工现场已不存在,故导致本案合同未能履行的违约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应予准许。筠泰公司要求唐城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因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损失真实存在,故该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筠泰公司要求唐城医院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因唐城医院已将工程发包给他人,其占有筠泰公司该款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故应予返还。遂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筠泰公司与唐城医院于2014年2月21日签订的《西安唐城医院洁净手术部净化工程项目合同》予以解除、终止履行;二、唐城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筠泰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三、驳回筠泰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唐城医院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9元(筠泰公司已预交),由筠泰公司负担3619.5元,唐城医院负担3619.5元;唐城医院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筠泰公司支付。
宣判后,筠泰公司与唐城医院均不服原审判决。筠泰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筠泰公司在和唐城医院签订合同后一直积极履行合同,唐城医院违反合同约定拖延了时间。合同明确约定唐城医院应当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确认。筠泰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准备施工,积极组织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图纸,在唐城医院要求的时间内进场并修建办公室、仓库,进行现场放线等工作,并多次向唐城医院提交工程施工图纸。唐城医院一直变更、修改工程量和平面结构,致使图纸更改。唐城医院对筠泰公司提交的图纸不予审核签字确认,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未通电等原因导致筠泰公司无法施工。筠泰公司一直坚持和唐城医院协商解决。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至2014年4月23日筠泰公司还在向唐城医院寄送图纸,唐城医院已经签收。唐城医院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延时。二、依据合同的约定,唐城医院不予审核图纸等行为导致工期延时,施工时间应该相应顺延,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唐城医院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并将工程擅自转包给第三方,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唐城医院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其应当赔偿给筠泰公司造成的损失及预期工程利润19.596万元,并退还20万元合同保证金。上诉请求:一、维持原判第一、二条;二、撤销原判第三条,改判唐城医院向筠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596万元;三、诉讼费由唐城医院承担。
唐城医院辩称:一、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是由筠泰公司所引起,筠泰公司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二、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合同法解释(二)二十四条的规定,唐城医院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采取的自救措施合理合法。
唐城医院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1、筠泰公司从未向唐城医院送达过“手术室示意图”。2、在2014年1月6日的招标会上,筠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振亚向唐城医院作出书面承诺,愿意以306万元最终价承建涉案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筠泰公司却要求唐城医院在306万元的基础上,另行增加工程款20多万元,否则不予进场施工。原审法院对筠泰公司恶意低价中标,然后在履行合同中,要求另行增加工程款,以达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没有进行审理。3、唐城医院就筠泰公司的恶意行为,采取了合法有效的自救措施。原审法院对此没有进行认定。在三次书面催促之后,筠泰公司仍未按约履行义务,进场施工。为减少损失,2014年4月25日,唐城医院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筠泰公司发送了《关于贵司单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律师函,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原审法院对此不予理睬。4、一审庭审中,唐城医院提交了光盘、书面资料(对光盘内容的整理),以证明筠泰公司恶意低价中标,然后再以增加20多万工程款为由,迟迟不予施工的事实。原审法院对此证据不予认定,没有采信。5、庭审中,筠泰公司提交的设计图是“白图”(即没有任何人签字,也没有加盖公章),该图纸不符合法律规定。二、筠泰公司恶意增加工程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审法院认定施工现场不存在导致合同未能履行的违约责任无法确定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判令:一、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
筠泰公司辩称:一、筠泰公司向唐城医院寄送了手术室施工图纸6张。二、投标时筠泰公司没有恶意压低标价。三、本案中的根本违约方是唐城医院。筠泰公司中标后积极组织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图,进场修建办公室、仓库、职工宿舍,进行现场放线等工作。而唐城医院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图纸审核签字,施工现场不供电,多次变更图纸中的工程项目,导致工程延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唐城医院应延展工期。唐城医院将工程擅自转包给第三方,单方撕毁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唐城医院应当退回筠泰公司已经交的保证金,赔偿给筠泰公司造成的损失。四、唐城医院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唐城医院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筠泰公司收到唐城医院于2014年2月24日的进场通知后,向唐城医院复函,要求唐城医院对相关问题处理后再进场。唐城医院对于筠泰公司复函中提出的问题未予回复。
二审中,筠泰公司称其复函中所述问题确实存在;唐城医院则称筠泰公司复函中所述问题不存在,没有必要作出回复。筠泰公司没有提交其损失方面的证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合同解除后,唐城医院是否应当返还筠泰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二、唐城医院赔偿筠泰公司损失的数额。
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解除后,唐城医院是否应当返还筠泰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其签订的《西安唐城医院洁净手术部净化工程项目合同书》予以解除均无异议。合同解除后,唐城医院占有筠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0万元,已经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故其应当予以返还。
二、关于唐城医院赔偿筠泰公司损失的数额的问题。
筠泰公司没有提交其损失方面的证据,故其要求唐城医院赔偿经济损失19.596万元,依法不予支持。
筠泰公司与唐城医院的上诉理由,依法均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上诉人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西安唐城医院负担4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任华
审 判 员  张 鹏
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