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十里铺村兴盛园27幢4**4层40402室。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神舟太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刘湾办事处商丹园区管委会办公大楼8楼。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筠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神舟太空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670元存款后,经查,被执行人除在*****有限公司场内有停产的大楼外,再无其他财产,且该大楼一时无法处置。以上情况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其同意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03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