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执保571号
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176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九祥岭工业区第九栋3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83913Q。
法定代表人:谭跃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400424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出具了《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价值400424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卞飞
审判员***
审判员*琪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