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721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九祥岭工业区第九东3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8391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307001732174H。
法定代表人:***,区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06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分29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60万元,双方权利义务即告结清(具体和解内容及付款期限详见执行和解协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本案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违反上述协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亦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34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未依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305执72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