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民初1701号
原告:东坡***彩钢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先锋村。
经营者:邵扣红,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东坡区益民供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
法定代表人:吴威。
被告:四川中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宇路**。
法定代表人:刘谋余。
原告东坡***彩钢经营部与被告眉山市东坡区益民供排水有限公司、四川中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东坡***彩钢经营部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坡***彩钢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3761元,由原告东坡***彩钢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廖智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