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4民初14426号
原告:四川中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综某行政执法局,机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综某行政执法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9元,由原告四川中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