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士邦(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大悍(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民申7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17号101、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大悍(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中南四街以南、泰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戴安会,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悍(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士邦(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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