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13民初346号
申请人:***,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少华,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申请人:烟台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5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5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8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