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1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晨光小区43号楼附楼4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山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山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34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山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山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