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初3537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鸿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源小区63幢1单元第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的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鸿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鸿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鸿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