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495号
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居民委员会红毛山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6885931498。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女,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第三人: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居委会大村四组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31477A。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