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益道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玉林市恒鼎建材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居委会大村四组2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林市恒鼎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玉林市北流新圩镇**17组长坡塘。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7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目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项目名称为:玉林市绿地城C地块桩基基础施工。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综上所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玉林市恒鼎建材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本合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地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如协商和调解未果情况下,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甲方即被起诉人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居委会大村四组256号,系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