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益道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安厚商贸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居委会大村四组2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安厚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昆明云石商贸城5号楼50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4民初94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诉人住所地选择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也按时出庭应诉,上诉双方通过行为约定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上诉双方通过行为方式达成的约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昆明安厚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昆明安厚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要求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系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的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亦同时明确载明“需方”为“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栋4楼04381号”。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