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澄江冶钢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九村镇东溪哨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73119084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村组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31477A。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云南澄江冶钢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1)云0481民初2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由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云南澄江冶钢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尚欠的混泥土款804465元(履行时间及办法: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604465元);二、若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视为全部债务到期,云南澄江冶钢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履行的全部债务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922元,由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混泥土款的100000元后,就未按调解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云南澄江冶钢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履行款项704465元及案件受理费5922元,合计71038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3月31日、5月25日、9月26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公司登记、证券及互联网银行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因其公司涉案较多,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依法作轮侯冻结,其公司名下有多辆车,本院依法对其公司所有的号牌为云A3××**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云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反馈。
2、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通过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对被执行人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西山区××路街道××社区××幢××号商铺予以查封,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现场查看该商铺,因该商铺基础设施尚未完善,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仅对该商铺进行查封、暂不作评估、拍卖,待具备评估、拍卖条件时再时行评估拍卖。
3、本院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4、因被执行人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10387元及利息,截至目前,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程序及措施,已及时向申请执行人云南澄江冶钢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并要求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上述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所的坐落于昆明市西山区××路街道××社区××幢××号商铺具备处置条件时,本院将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房产所得款项将用于偿还尚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或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2)云0481执4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