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3039号 原告: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大田工业港。 法定代表人:赵时煜,执行董事。 被告: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9-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廊桥水岸15号1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桦路125号2栋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筑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四层D-2。 法定代表人:屠羚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东座4D-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筑辉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