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财保343号
申请人:**,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申请人: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9-1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咏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