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26民初6240号之二
原告: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9-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龙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龙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