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民初564号
原告: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好生镇八里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75484923F。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婷,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娜,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邹韩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197677J。
法定代表人:李伟刚,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邹平市会仙二路齐星大厦1612室。
负责人:马军权,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营,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韵,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祁永庆
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
人民陪审员  李守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耿翠香
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邹平市人民法院印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暂用邹平县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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