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02民初1830号
原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三纬三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理。
被告: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好生镇人里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经本院核实,该申请是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8元,由原告山东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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