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奇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4560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贾峰。
被告***。
被告***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宁宁。
委托代理人郭保刚。
原告***与被告***、被告***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爱茹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30元。
审  判  员    王爱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雅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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