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6民初46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轶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奕超,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宇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该公司员工。
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津0106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875××××1891账户内存款643163元。申请人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姗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魏计星
书记员李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