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6民初4645号之一
原告: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轶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奕超,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宇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2元,减半收取5006元,由原告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宝新
审 判 员  周姗姗
人民陪审员  田 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魏计星
书记员李晓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