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1010号
申请人: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连富里4号楼4门。
法定代表人:刘轶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超,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水闸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超,总监。
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协盛公司)与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协盛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门头沟龙泉支行的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三家店支行的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门头沟支行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82 000元。天津协盛公司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协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182 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门头沟龙泉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三家店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门头沟支行)内存款。
保全费1430元,由申请人天津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 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天泽
书  记  员   丁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