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任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任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彭诗句,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址广东省阳东县。
被告深圳市任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527985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9222596-8。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彭诗句诉被告**、深圳市任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按照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下午15时15分在西乡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诗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彭诗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彭诗句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建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曜安
书记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