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菊花,女,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X,均系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
原审被告深圳市任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菊花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任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少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金菊花系死者*某的父母。2013年6月21日12时15分许,被告**驾驶任达公司名下的粤B××××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宝安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西乡三围路口时,该车车身右侧与同方向右侧行驶由*某甲驾驶搭载*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某倒地后被粤B××××5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某甲受伤、*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
死者*某系二原告的非婚生子,原告金菊花为证明自己与死者*某的亲子关系,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花费鉴定费4100元。
死者*某系农业户籍,生于2004年2月7日,于2013年8月12日火化,其从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在深圳市宝安区华文学校就读。
任达公司就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成因无法查清。太平洋保险公司称***在该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原审认定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参照2014年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的损失为:一、死亡赔偿金893062元(44653.1元/年×20年),原告主张814837.6元,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供的就读证明可证明其儿子在深圳生活超过一年,故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二、丧葬费45196.5元(90393元/年÷2)。三、误工费5500元。四、交通费1000元。五、住宿费酌定8000元。六、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00元。以上各项合计974534.1元,此款未超过交强险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依法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金菊花因本次交通事故还应得的赔偿额为人民币974534.1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菊花974534.1元;三、驳回原告***、金菊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2元,由原告***、金菊花负担272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13470元。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死者为未成年人,农村户籍,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受害人父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故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被上诉人***、金菊花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查询记录用以证实被上诉人及死者未在深圳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本院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死者*某系未成年人,农村户籍。被上诉人为主张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一审时提交了死者*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华文学校就读的证明文件,载明死者从2012年2月即在深圳学校读书。此外,被上诉人还提交了死者亲属在深圳的账户记录,显示存在稳定的收入。从生活常理上判断,可以推定死者的抚养人在深圳工作并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死者及家属未办理深圳居住证件,即认为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3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