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宇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博宇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5329号

原告:北京博宇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3号楼18层1801。

法定代表人:何福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道明,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051。

法定代表人:霍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博宇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北京博宇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双方有多次业务往来 ,被告向原告购买变电站等设备,截止2018年4月23日,被告因电子防腐部分/电力绝缘施工/变电视频系统—大北沟分站与大河口项目、高压设备监测系统、西乌线损系统、多伦线损系统、东苏旗线损系统等项目,共拖欠原告货款本金6 183 941.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付款。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 183 941.5元,并支付利息(以6 183 941.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 1 855 182.4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京宏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庭审阶段提交了与其诉讼请求相关的四份合同,该四份合同均对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即“如合同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卖方”即原告。原告住所地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3号楼18层1801。此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辖区内,所以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四份合同均就管辖作出了约定,约定内容为,“如合同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份合同卖方均为原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管辖所作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约定,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宏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宏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晓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