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宇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博宇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4584号
原告:北京博宇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院**楼**1801。
法定代表人:何福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道明,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051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北京博宇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博宇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宇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博宇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杨会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