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3民初1993号
原告遵义市林业科学研究所与被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遵义市林业科学研究所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遵义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承担。
审判员 梁娟
法官助理韩光凤
书记员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