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4198号
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北路北辰郡苑小区3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1372677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21C。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