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2747号 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1372677A(4-1),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北路北辰郡苑小区3栋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21C,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 第三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73558903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帅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