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辖38号
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北路北辰郡苑小区3栋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县长。
被告:湄潭县人民政府湄江街道办事处,地址:湄潭县湄江街道茶海路。
负责人:**。
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湄江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贵州省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依规承建的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黄沙井至关子门道路两旁绿化美化工程,该项目系2014年湄潭县人民政府打造**27度景区配套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是湄潭县人民政府拨款,委托原湄江镇人民政府实施。项目工程于2016年10月25日完成竣工验收,项目审定金额为288.2万元,目前尚欠77.2万元尾款未付,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审理和裁判直接关系到其所在地的同级政府,由于工作联系等各种客观原因的存在,湄潭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政府系湄潭县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为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保证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彭 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 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