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0250号
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北路北辰郡苑小区3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137267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省林业局,住所地:贵州省云岩区延中社区延安中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0939045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G72500107B。
法定代表人:***,系该站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林业局、第三人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7278元,由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