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4513号
原告:贵州黔桂拓达黔龙商砼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水场村。
法定代表人:黄远忠。
委托代理人:杨忠勇,关俐(实习),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远方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山西路77号华亿大厦1幢/单元20层6号。
法定代表人:余韵文。
委托代理人:陈学,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袁铖,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黔桂拓达黔龙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远方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桂拓达黔龙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黔桂拓达黔龙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贵州黔桂拓达黔龙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 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