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522民初3651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远方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山西路77号华亿大厦1幢/单元20层6号。
法定代表人张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明诉被告贵州远方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意见,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42元,减半收取79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