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6130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告华夏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历史名城:任丘市华北油田兴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康济医院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3438223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河间市。 原告***诉被告华夏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