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03财保43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曾用名任丘市华北油田兴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廊坊市光明***号通用某有限公司X-X-XX室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廊坊市光明***号某有限公司X-X-X室房屋一处。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负
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 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