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夏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2407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华夏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燕山南道康济医院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与被告华夏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得水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得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