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3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16356269-X。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特57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义务生效确定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特5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