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正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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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81民初34号原告: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某韩某韩某,女,1984年10月23日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山西汾西正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蔡某蔡某原告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汾西正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8元,减半收取3179元,由原告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