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民辖18号
原告:***,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古县。
原告:陈某1,女,200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古县。
原告:***,男,200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古县。
原告:***,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古县。
原告:***,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古县。
被告:古县阀门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县城教育东路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盖俊民。
被告:古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古县岳阳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古县消防大队住所地:古县城关村东武装部旁。
法定代表人:任志义,大队长。
被告:临汾市消防支队住所地:临汾市滨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支队长。
被告:侯马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侯马市建设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北园街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古县农机中心住所地:古县丹岚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男,汉族,11岁。住古县。
监护人:**,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系***父亲。
原告***、陈某1、***、***、***与被告古县阀门铸业有限公司、古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古县消防大队、临汾市消防支队、侯马市建筑设计院、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古县农机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古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1月27日21时,原告一家在其住宅内(古县教育街和谐小区南楼高层二单元十层西户),正在准备年夜饭的时间,家中忽然浓烟滚滚,懵懂惊慌之中,一家人纷纷先后往外跑,最终导致四口人一人(***)死亡,三人(***、陈某1、***)重伤的悲惨后果。1、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一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经济损失共2235325.65元,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后续治疗费850000(***30万,儿子***50万,女儿陈某15万),祛疤膏费用共750000元,康复器具5400元,***误工费14284.5元以及三人陪护费128700元、伙食补助费48600元、交通费8000元、临汾市租房六个月5000元,共5045310.15元。2、其余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古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本案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系我院工作人员家属。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本案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盖俊民系古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家属,为避免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应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杜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