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辽源煤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81民初937号
原告: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现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辽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
法定代表人:***,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爱华,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小丹,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辽源煤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456.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任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