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04民初581号 原告:***,男,194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系邻居关系,2023年1月6日,被告**家暖气管爆裂发水将原告家冲泡,致使原告地板、家具、电器等损坏,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原告至今不能在家居住,原告与**交涉赔偿问题,**说他家暖气已经报停,是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没有关闸导致暖气爆裂,其损失应由第二热力赔偿。现二被告互相推诿,拒不赔偿原告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我已经申请停供,我家也有损失,赔偿楼下的损失应由第二热力公司承担。 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漏水部位在被告家中,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15条,已经分户供热住宅用热户,室内供暖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被告**家的暖气爆裂由其自行管理,因管线破裂造成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房屋产权证、照片证据,被告**提交了用户申请停供受理单、房屋产权证等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住被告**楼下,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系该小区供暖服务单位。2021年10月16日,被告**办理暖气停供手续。2023年1月6日,被告**家中暖气发生漏水,致楼下原告房屋被水冲泡,其棚顶大白、床上用品等发生财产损失。原告申请法院对其损失进行评估,后原告撤回了评估申请,要求法院酌定财产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在被告**办理停供手续后,仍向**供暖,期间暖气发生漏水事故,应由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如进行司法评估会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悖于诉讼经济原则,故本院结合原告房屋面积、受损范围及程度、折旧及一般市场价格等因素,酌定原告财产损失数额为1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