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3民初40843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小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UFKBB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24056232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建设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