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04民初3145号
原告:***,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市某某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热力供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热力供暖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第二被告赔偿原告室内地板等装修费用损失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5日22时左右,原告居住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新东一街3-2号2-7-1住宅,因所在楼层室外暖气管路爆裂漏水,造成室内侧卧、客厅大量进水,实木制的地板被水浸泡受损。发生事故后,原告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小区供暖站,通过物业微信群向物业公司进行反馈,并针对室内进水情况进行施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家侧卧、客厅地板水浸损失,预计更新维修费用5000元。我相信法院可以不评估,依法赔偿。要求被告供暖公司最低赔偿我4000元。
被告沈阳市某某热力供暖公司:原告的损失情况无法确定,建议进行司法鉴定,对漏水事实认可。我方只同意赔偿3000元,我方也可以不要求鉴定,由法院酌情处理。
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与物业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沈阳市大东区新东一街3-2号2-7-1室业主,被告沈阳市某某热力供暖公司系为案涉小区负责供暖的企业,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系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2023年1月15日22时许,案涉**7楼走廊处热网箱内的锁闭阀连接处断裂漏水,导致原告***室内多处财产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房屋所有权证、照片等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的财产损失系走廊处热网箱内的锁闭阀连接处断裂漏水所致,而该供热设施属于公共部位,被告沈阳市某某热力供暖公司作为供暖企业,对该供热设施具有日常的检修维护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受损物品损失价值认定问题,鉴于损失情况并非较大,如进行司法评估将会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有悖于诉讼经济原则,故本院对原告***的损失不进行评估。本院根据地板的损坏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某某热力供暖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700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