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4民初24659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小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接到缴纳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