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保490号
申请人: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洪宗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云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馆。
法定代表人:杨东青。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云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103执保3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云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6095-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云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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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0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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