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云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6095号
 
申请人: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洪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玉虎,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腾,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云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馆。
法定代表人:杨东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恩波,陕西法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云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云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云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皇甫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