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饿某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众城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2679号
申请执行人:西***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众城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西***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众城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119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609827.17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609827.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梅宏枝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执行员  李 卫
书记员  冯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