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3民初11927号
原告: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洪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嵇玉虎,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林,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众城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陆冰。
原告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众城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嵇玉虎、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众城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802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49642元(违约金从2020年11月18日暂算至2021年7月18日),及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编号ZL20200707),被告向原告够没全闪存列存储电子产品,合同总价款16686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货物之日起9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如有违约,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每天按照逾期所涉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同时支付因违约造成守约方所支付的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及为实现债权所付出的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于收到货物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货款,仅于2020年9月28日支付预付款50058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0元,剩余货款468020元至今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众城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L20200707)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设备“全闪存列存储”,设备总价款为1668600元。合同载明:“1.4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3周以内:甲方收货人:燕中有…。”2.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订购货物货款总额的30%计500580元作为预付定金,剩余货款70%计1168020元,货到之日起90天内付清。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同等值金额的13%增值税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对应款项。”4.2条规定:“如甲方货款逾期不付,自超过期限起甲方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总额0.2%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付款超30个自然日乙方有权将货物收回,甲方并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1条规定:“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当双方发生争执,并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运输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DELIVERYNOTE/PACKINGLIST》显示,2020年8月17日被告代表燕中有签收货物。2020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预付定金500580元,2020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付款4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付款50000元,2021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50000元,2021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00000元,被告共计支付1200580元,至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为46802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另查明:2021年7月19日,原告与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代理费为30000元,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原告已经全面的履行义务,被告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及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故对原告的该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违约金以本院核算为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众城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68020元;
二、被告众城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延期付款违约金:以46802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众城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驳回原告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277元,公告费600元,保全申请费3759元,共计14636元,原告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277元,由被告众城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3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 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丽雅